【男子鞋内藏摄像头】最近,余姚市公安局马渚派出所的民警抓到了一名男子,他经常会去商场、车站等一些人员密集的地方,用藏在鞋内的针孔摄像头,偷拍女性的裙底。由于针孔摄像头藏得十分隐秘,这些被偷拍的女性,丝毫没有察觉。在2个月的时间里,这名男子先后拍摄了90多部此类的不雅视频。
近日,马渚派出所的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网上非法买卖一些偷拍设备。民警随即进行了一系列侦查行动,很快,民警就在所在辖区发现了嫌疑人。
余姚市公安局马渚派出所民警陆余宁称:“对嫌疑人家中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一双带有针孔摄像头的运动黑色跑鞋,以及在他手机上共发现90多部偷拍视频。”
经过审讯,嫌疑人张某对他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如实交代。
余姚市公安局马渚派出所民警陆余宁称:“今年六月份的时候,他在网上购买了带有针孔摄像头的偷拍工具。他利用这个工具,在一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对女性的裙底进行拍摄,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中,共拍摄了90多部女性视频。”
期间,民警也发现,这双被藏有针孔摄像头的黑色运动鞋,如果不仔细观察,很难发现它和普通运动鞋的差别。
余姚市公安局马渚派出所民警陆余宁:“仔细查看,你就会看到这个鞋背上面有一个小孔,将一个隐形针孔摄像头装在这双鞋子里面。专门挑一些女性下手,然后他会把这个脚伸到女性的裙底之下来进行私密拍摄,拍摄之后呢,它可以通过里面的蓝牙传输到手机上进行查看。”
张某交代,这所谓的运动鞋,是他在网上找到卖家后,通过手机加好友的方式,进行交易的。
嫌疑人张某交代:“我就是那边(对方朋友圈)刷下来,看到他们那边有鞋子,然后我说你这个鞋子也能装摄像头啊,他说能,我说怎么样的,然后他就发了一个视频给我,他说是这样的,然后我就问他价格,大概多少一双,他说800一双。需求量比较大,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给你。”
除了运动鞋、打火机,一些家中常用的装备、生活用品也被改装成了偷窥工具。
余姚市公安局马渚派出所民警陆余宁称:“我们在嫌疑人家里,又搜出了这个打火机,你看一下,可能远远的看一下,是个很普通的打火机,但是里面暗藏玄机,这里有一个小小的孔,它就是针孔。”
嫌疑人张某交代:“有衣架的,然后眼镜、手表、鞋子、沐浴露、洗发水,然后什么除臭剂,乱七八糟的很多,还有什么插座上的。”
为了案件进一步明朗化,办案民警还对销售带有针孔摄像头的商家进行了传唤询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偷拍女性裙底在刑法中与之相关的罪名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些罪名都需要触犯一定条件,所以绝大部分偷拍都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与刑法定罪仍有距离,造成严重后果的,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禁止偷窥偷拍他人隐私,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其中,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要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中
第二条 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
(二)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
(三)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
(五)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
(六)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七)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
(二)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
(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
(五)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六)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第八条 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