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财副教授被开除】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一篇爆料“上财知名教授在校园内公开骚扰女学生”的文章引发网友关注。文章作者自称是上财会计学院的一名硕士研究生,曾多次遭到钱逢胜老师的骚扰。
文章中,署名为“@空调wifi豆沙”的网友自称是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的一名硕士研究生,她称今年的9月至11月期间,自己多次受到任课教师钱逢胜老师的言语骚扰,甚至以讲题为由、被其锁在车内实施性骚扰。文中贴出大量聊天记录、录音及临床诊断书等作为凭证。
12月6日晚9时,上海财经大学发布情况通报,称已注意到网络平台上出现有关我校教师钱某的师德师风问题信息,校方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
12月9日晚9时许,上海财经大学发布处理通报。通报称:
经查,钱逢胜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钱逢胜开除处分,并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撤销其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根据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有关规定,公民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假如公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遭受性骚扰,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身体权受侵害了,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对性骚扰的取证有难度,性骚扰者一般有所提防,比如说办公室里只有两人在场,是否“性骚扰”难以说清,很难有人作证,除非有伤痕等,但录音资料经过认定应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尽可能保留证据,如对方写给你的便条、送的淫秽画片或书刊、录像等,把骚扰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对方的行为、说话记录下来,这些都可作为日后投诉的证据。
情节不严重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严重的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