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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多名干部被问责 是否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大律师网 2020-03-03    100人已阅读
导读:【北京多名干部被问责】还记得离汉返京的黄某英吗?因为其为刑满释放人员,又是新冠肺炎的确诊者,但是其却能过武汉层层防疫卡,回到北京家里。这一路顺畅的不禁令人怀疑其背后的势力。之前,有专案组对此事进行调查。近日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多名干部被问责。那么,是否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北京多名干部被问责】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2020年2月26日,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成立调查组,针对湖北武汉刑满释放人员黄某英进入北京并确诊为新冠肺炎,围绕黄某英如何进京、如何进社区开展调查,重点检查疫情防控工作全过程是否存在漏洞。市纪委市监委与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东城区委紧密协同开展工作。调查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一)黄某英自大广高速求贤检查站进京的情况

  经查,大广高速求贤检查站位于大广高速固安收费站北侧,借用河北高速固安检查站场地开展疫情查控工作。随着疫情防控措施升级,易造成检查站路段车辆拥堵。经协商,北京检查站的安检区向南挪移500米,依托废弃收费站进京车道,安装了身份证识别仪和一个监控探头,于2020年2月1日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

  该检查站隶属大兴公安分局,在编民警23人,辅警74人。疫情期间,大兴公安分局抽调152人支援求贤检查站。检查站执行三班两运转模式,即上班24小时、休息24小时、备班24小时。检查工作分为核查岗和处置岗,核查岗主要任务是查人、查车、测体温,基本工作流程是在车道核查身份,对驾乘人员测量体温,正常情况放行,出现异常报告处置岗。处置岗主要任务是进行劝返、移交防疫部门、与居住地街道社区联系等工作。

  经核实,新的检查站有8条车道,2名辅警负责1条车道,一名负责身份核查,一名负责测量体温。由仪器核查身份证后人工再识别一遍,发现异常即转交处置岗。

  2020年2月22日凌晨,求贤检查站由副站长王志海、辅警王辉、周洋等9人值班。经调阅监控录像,该时段由于车辆较少,只开通了第6、7、8三条车道,由6名辅警负责检查。2月22日0点58分58秒,黄某英所乘坐的京牌小轿车从第8车道进京,该车道由周洋、王辉负责。经核实,周洋在凌晨1点左右到附近上厕所,当时未在车道工作岗位。黄某英所乘车辆进入车道时,由王辉一人负责核查身份,同时检测体温。检查过程中,驾驶该车辆的杨某某在测量体温后自行下车核查身份证,此时王辉测量车内黄某英及其女儿覃某的体温,未发现异常。视频显示,王辉未按要求再进行人工核查身份证件。凌晨1点0分17秒,王辉对该车辆放行,该车自第8车道进京。

  经核实,杨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离京赴浙江,2月9日自浙江返京,2月11日回到新怡家园小区,当日,新怡家园社区与其签订了《健康承诺书》。2月20日,杨某某离京赴武汉接黄某英。2月22日,杨某某自武汉返京前,未按照2月14日《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提前向其居住的社区报告。

  (二)黄某英自新怡家园小区地下车库入口进入社区的情况

  新怡家园小区位于东城区崇文门外街道,属于封闭式物业管理小区。小区共有3个出入口(北门、东门、南门,供人员通行用),物业管理公司系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分部(以下简称“物业二分部”)。小区另有2个地下车库入口、2个地下车库出口,由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以下简称“停车场公司”),两家公司均隶属于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30日,新怡家园社区和物业二分部签订了《新怡家园小区物业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书》。新怡家园社区党总支书记张帆就协调物业困难问题向崇文门外街道办事处专班进行了汇报。2月7日,崇文门外街道办事处召开了辖区物业负责人防疫工作会,要求物业公司落实好“四方责任”,与社区签订责任书。2月8日,新怡家园社区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新怡家园小区地下车库入口是自动抬杆,只要是录入该小区系统的车辆,人员可以乘车从地库直接进入小区,没有做到测量体温登记等工作。2月9日,新怡家园社区与停车场公司签订了《新怡家园小区物业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书》,落实“四方责任”。停车场公司经理表示尽快在地下车库入口立锥筒、测体温及登记。2月17日,新怡家园开始实行出入证管理制度,由新怡社区居委会为符合条件的居民办理临时出入证,实行一车一人一证。事发前,新怡家园社区工作人员虽多次联系停车场经理,要求其严格执行对入场车辆驾乘人员认真测体温的工作,但没有切实督促整改到位,直到事发后的2月24日,崇文门外街道办事处才约谈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进一步整改,加强管控。

  经查,2020年2月22日凌晨2点左右,黄某英乘坐的京牌小汽车进入新怡家园小区地下车库,据当晚值班人员回忆,由于地下车库是自动识别系统自动抬杆,该车进入小区速度较快,没有来得及拦下该车,既没有对该车做登记,也没有测量体温。

  (三)其他情况

  2月19日19:30,杨某某拨打北京市疾控中心电话,咨询武汉人是否能来北京。经调取北京市疾控中心接线人员答复录音发现,北京市疾控中心接线人员答复:“您只要能从武汉那边上高速,能出武汉,北京这边没有限制进京”,接线人员还表示,进京时应进行检查,进京后应采取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14天措施,主动向社区报到来京情况和健康情况。

  经查,北京市疾控中心系北京市卫健委下属事业单位。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疾控中心在其原有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12320和64212461基础上成立值班专班,以方便解答群众在疫情防控中的疑问。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对武汉等疫情高发地区来京人员早有严格管控要求,北京市疾控中心未针对咨询服务热线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预案,未对接线人员进行规范和有效的培训,导致接线人员未能准确解答杨某某咨询的相关问题,工作出现不应有的纰漏。

  二、处理决定

  经报市委同意,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1.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求贤检查站在疫情防控检查工作中存在工作疏漏,值班辅警工作不认真,履职不到位,导致黄某英顺利进京和杨某某、覃某顺利返京,求贤检查站站长刘杰、政委李樾负重要领导责任;求贤检查站副站长王志海作为当班领导,并负责处置岗工作,对工作不认真细致,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求贤检查站辅警王辉工作不认真、履职不到位,是黄某英顺利进京和杨某某、覃某顺利返京的直接责任人。决定由市公安局党委对大兴分局党委予以通报问责,对王志海予以免职,给予刘杰记过处分,对李樾予以诫勉,对王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2.东城区崇文门外街道办事处及新怡家园社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承担属地责任,督促物业公司整改不到位,导致社区防控工作出现漏洞。决定由东城区委对崇文门外街道党工委予以通报问责,给予新怡家园社区党总支书记张帆党内警告处分。

  3.北京市疾控中心接线人员在2月19日时仍然答复杨某某武汉人员可以进京,该答复口径与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不一致,对此次事件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决定由市卫健委党委对北京市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于建平诫勉,给予北京市疾控中心办公室副主任钱海坤警告处分,责成北京市疾控中心加强整改,切实把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传达至基层一线。

  4. 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四方责任”落实单位责任,导致黄某英顺利进入小区。决定对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报曝光,约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时由东城区政府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处理的好啊!这样特殊时期,做事情都这样。正常的日子更不用说了!是否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北京多名干部被问责 是否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失职罪和渎职罪有何区别?

北京多名干部被问责 是否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一、行为人主观目的差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谋求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国家公务员的根本行为目的,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由于水平和经验的原因出现差错,是好的动机导致了差的结果。如在改革探索中,在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试验和尝试过程中出现行为与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的不尽协调,造成目标的不能圆满实现,属于失误的范畴。国家公务员的行为目的常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而发生动摇或偏离。这种动摇或偏离,为失职提供了思想基础。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小集团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整体的、全局的、长远的利益于不顾,在行为目的上就违背了其所在岗位、职位的要求。由此导致危害性后果,是差的动机支配下产生差的效果,属于错误地运用权力履行义务的失职行为。把私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履行职务中,为谋求自己和亲友的私利而牺牲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其行为目的与其岗位、职位的要求呈对立状态。在些种目的支配下,发生权钱交易、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是对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褒渎,是坏的动机导致坏的结果,属于渎职性质。

  第二、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

  作为是指人的积极行为,在失误、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行为人的作为表现各不相同。失误发生于作为过程中。履行职务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使自己所在岗位、职位的工作目标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的行为。这种作为具有积极的特征,是实现工作目标、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作为不等于成功。在履行职务的作为过程,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导致调查、计划、决策、执行中的不适当、不周密,造成损失或影响,是积极履行职务中的失误。

  失职源于不作为。履行职务中的不作为指国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在其岗位、职位上应该履行、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而不履行。此种不作为具有消极的特征。由于行为人应做、能做,而不做,导致情况的失察,谋划的失策,指挥的失机,造成危害性后果,是严重不负责任情况下的失职。渎职是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相悖的作为。处于一定岗位、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行为人超越了法规政策的规定,产生与其必须遵守的法规政策相冲突的行为,就是做了公务员不应做,不允许做的事,是与其应履行义务相反方向的作为。由此而导致对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破坏、干扰和消极影响,产生危害性后果,是逆向作为的渎职。

  第三,客观条件影响程度区别。

  国家公务员履行职务也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中从事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必然要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区分行为人的责任性质,必须紧密联系客观条件的作用程度进行考察。自然界的灾害性天气、国际关系的急剧变化,国家法规政策的调整,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力所造成的危害性后果,是行为人无论做何种程度的努力都无法避免的,不应认定行为人的责任。有时客观条件虽然不具有不可抗拒力,但需要行为人做出超常规水平的努力,才能减轻或避免,此种情况下发生的危害性后果,行为人只能承担失误的责任。有许多可能导致危害性后果的客观条件是显而易见的,是行为人正确地履行所在岗位、职位的义务就可以减轻或避免的,此种情况下,应减轻而未减轻,能避免而未避免,行为人则应承担失职的责任。

  第四,后果的危害程度区别。

  后果的危害程度是区分行为人责任的重要依据。同样是履行职务中的疏忽大意,由于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其责任性质和程度可有所区别。危害程度轻微的可视为失误,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危害程度严重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可以追究纪律责任的,属于失职。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属于渎职。依据后果的危害程度,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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