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乐暂停收购惠普】据国外媒体报道,施乐公司今日宣布,鉴于新冠病毒疫情日益升级,公司决定暂时停止收购惠普相关事宜,包括会见惠普股东,接受媒体采访等。
但施乐同时强调,此举主要是为了确保员工、客户和渠道合作伙伴的健康和安全,而收购惠普的计划并未改变,将来还会继续推进。
施乐CEO约翰·维森丁(John Visentin)称:“我们一直在密切关注全球政府和医疗保健机构的相关报告,并与商界同事合作,力争将病毒的传播和影响降至最低。因此,我们认为,推迟发布额外的信息,暂时不接受媒体采访,暂停与惠普股东的会议是谨慎之举。这样,我们将拥有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保护施乐的各个利益相关者免受疫情的影响。”
去年11月初,施乐向惠普提出收购要约,计划以每股22美元的现金和股票收购惠普,价值约335亿美元)。但该报价被惠普多次拒绝,惠普认为,施乐的报价大大低估了惠普的价值。
随后,施乐启动了敌意并购程序,直接与惠普股东接触,寻求他们的支持。但今年2月,施乐又宣布将收购惠普的报价提高到每股24美元,相当于约340亿美元。
2月20日,惠普宣布了“毒丸计划”,旨在反击施乐。惠普董事会在声明中称,已通过了一项股东权利计划,并宣布对惠普每股已发行普通股分配一股优先股购买权。这也就意味着惠普的流通股数量可能扩大,从而增加施乐收购惠普的难度。
这看来只能等疫情结束了。那么,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我们可以了解一些。首先,上市公司收购流程有哪些?
(一)要约收购的程序
要约收购是收购方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进行的收购,它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方式。其程序如下:
1、作出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和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收购人的名称、住所;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数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等事项。
2、要约公的发布和效力
收购人在依照法律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的不可撤回,指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但其中的灵活规定也充分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这是为了保护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体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收购要约一经发出,在要约期限里要约收购便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唯一方式,我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终止交易与强制收购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贪污变更其企业形式。这里的强制收购,可以视为是对要约期间目标公司股东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卖出股票的一种补救措施。
(二)协议收购的程序
协议收购是一种善意收购。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购并中,协议收购是最常采用的方式,但我国《证券法》对协议收购的规定却较为简单。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这是为了确保收购协议的履行。
(一) 及时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书面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二)核查控制股东是否履行相关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股份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或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提出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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