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回应准研究生疑似虐狗】针对网传福州大学一名准研究生虐狗一事,8月24日上午,福州大学党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校方关注到该事件,正在核实涉事者的身份。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福州大学准研究生疑似虐狗。来源:微博“m慧敏儿m”。此前,网友@m慧敏儿m在微博发文称,她养的博美犬被借住在她家的一名男子多次虐待,导致博美重伤病危。
该网友称,男子是她婆婆朋友的儿子,今年9月份将去读研。因男子在谢女士家附近打暑假工,就让他暂时借住到了自己家里。
监控视频中,男子持棍棒戳打角落中的狗狗,并脚踹、抽打狗狗。
有网友称,涉事男子疑似福州大学的准研究生。
24日,福州大学党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学校密切关注该事件,目前正在核实具体的情况、网传学生的信息,要等信息确认后再进一步回应。
8月23日,前述网友再次发文称,她的博美犬今天复查,有好转的迹象,但仍需要每天输液八、九个小时。该网友还提到,“至于学校那边怎么处理,我不会干涉,而且那所学校他还没去,所以和学校没关系,请大家不要骂学校。”
噗~这还没入学的确跟学校没关系,咋会有人把这事情跟学校扯上关系呢?那么,虐待动物属于犯罪?虐待动物行为怎么处理?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原则,虐待小动物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虐待动物是犯罪,不是犯罪就不会涉及到量刑的问题,但是,动物如果是个人养的,那么虐待动物有可能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我国法律目前对动物的伤害仅能以财物价值来衡量,如果被害动物的市场价格达到法定的程度,公安机关可以对虐杀动物者轻则予以治安处罚,重则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诉,如果被害动物价值不高,只需向动物主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可。并且如果被杀死的是流浪动物还需另当别论,因为无主物不属于民事侵权或者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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