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广西水口海关在南宁市对一批重达49.58吨,案值约120万元人民币的涉嫌走私入境榴莲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置。经过绞碎、高温等处理,2至3天后这批榴莲将变成约30吨有机肥料供循环利用。
据了解,该批销毁的榴莲为水口海关缉私分局近期在辖区内捣毁一处走私榴莲过驳点时查获,这些榴莲均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亦无输出国家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来源及卫生状况不明,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若流入市场将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按照《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1)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条约,包括检疫协定、检疫议定书、检疫会谈备忘录等。
(1)办理检疫审批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是具有经营权的法人或对外签约者。受委托代办检疫审批手续的,代理人在办理审批时须同时提交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2)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规定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主要有两个目的:
一是避免进口商未经检疫机关批准,盲目签订有关植物、植物产品的贸易合同,导致货物到达口岸后不能进境而造成损失。
二是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时,对进口植物、植物产品提出检疫要求,这些检疫要求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检疫审批机关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检疫审批,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与审批要求不一致,必须服从于审批决定,造成毁约的情况和经济纠纷或损失,由货主自负。有些贸易合同签订时,没有订明检疫要求,当审批机关审批时提出检疫要求后,进口方应当与出口方修改合同,不能修改的只能终止合同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