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凌晨,东阳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12月26日20时33分许,我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匿名举报称:艺人(王某某)在某剧组休息地实施违法行为,请处理。接警后,我局立即开展调查,未发现王某某有举报人所称的违法行为。
27日22时40分许,警方在北京查获警情举报人邢某某(女,31岁),其对谎报警情一事供认不讳。经查,邢某某有精神类疾病诊断史,警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警方提醒:散布谣言、谎报警情均需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将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创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
如果是故意报假案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因报假案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则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交通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6、危及公共安全、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求助;
7、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的各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