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律师分析陕西11岁男童遇害案 70多岁老人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大律师网 2021-06-08    100人已阅读
导读:【律师分析陕西11岁男童遇害案】近日,陕西一名11岁的男童被杀害,据警方调查发现凶手竟是一名72岁的老人,而让人震惊的是杀人的原因居然是因为怀疑男童的亲属侮辱了其亲人,后经警方证实该事实并不存在。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那么70多岁老人故意杀人怎么判刑?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定?大律师网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疑惑,希望有所帮助。

  “我做梦,都梦见儿子回来了。晚上不睡觉的时候,一闭眼就会惊醒,我都不知道我…”豪豪的妈妈面对镜头,忍不住双手捂面痛哭,就在几天前,她11岁的儿子被人骗走杀害。令人心痛的是,孩子失联的前一天,才刚过完11岁的生日。

  是谁对一个孩子痛下杀手,他动手的原因又是什么?6月6日,陕西泾阳警方通报,72岁的嫌疑人王某某已落网,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他动手的原因,只是因为猜疑一件事情。

  事发

  5月29日上午,豪豪拿着2元钱去家附近的小商店买冰激凌,准备买回来2根,自己一根再给表弟一根。7岁的表弟在家左等右等也没等到哥哥,到小商店一问,老板说哥哥已经买完东西走了,可表弟折返回家后,哥哥也不在家里。表弟就这样来来回回地找了3次,都没发现哥哥的踪迹。

  家属得知此事后连忙报警,村委会也发动村民们帮忙找人。每天100多个村民兵分8路,朝着8个方向寻找,还有村民印了上千张寻人启事,贴在车身上,再用大喇叭沿途喊话找孩子,什么树林、果园、废屋子,能找的地方都找遍了,还是没有孩子的影儿。

  寻人

  当地村民说,这家人自从孩子丢了以后,就已经崩溃了。孩子爷爷晚上在村里喊孙子名字,奶奶跪在家门口等孙子回家,妈妈睡不着觉。

  孩子的失踪给他们造成了过大的打击,心急如焚的家属决定悬赏15万元找孩子,可这个举动却引来了一些不怀好意的人。

  豪豪爸爸杨鹏(化名)说,他们接到过1100多个提供线索的电话,但是一条有价值的都没有,其中还有人骗他们说,孩子就在他们那,身上衣服摔破了,他们要给孩子换衣服。

  豪豪姑姑说,他们说得太像真事了,但是等我们转了钱过去之后,对面就没了动静,随后就将家属拉黑了。杨鹏说,他们一共被骗了差不多2000元。

  动机

  村民李女士称,她从没听说过杨家人在村里跟谁起过矛盾,也没有杨家人欠钱之类的传闻,不知道为什么孩子会被害。

  警方通报显示,王某某因为猜疑家人被豪豪亲属侮辱,怀恨在心,故意杀人。5月29日上午,豪豪买完冰激凌的回家路上,被王某某诱骗回家杀害并抛尸。而作为杀人动机的“侮辱”一事,经过警方多方调查发现,事实并不存在。

  村民们听说王某某行凶后,都觉得很吃惊,说王某某是个老实巴交的人,不太爱说话,但是也看不出有什么异常,平时就是个普通的务农人。警方通报出来后,也有村民叹息说:“都70多岁的人了,对一个孩子怎么下得了手?”

  分析

  有律师针对此事分析称,王某某自以为受到侮辱,为了发泄对杨家人的怨恨,将11岁的豪豪诱骗杀害,此举非法剥夺了豪豪的生命,侵犯了他的生命权,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者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另外,刑法还规定,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本案中,王某某并未满75周岁,不适用这条规定。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70多岁老人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律师分析陕西11岁男童遇害案 70多岁老人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70多岁老人杀人的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从轻处罚,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定

律师分析陕西11岁男童遇害案 70多岁老人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故意杀人的,触犯故意杀人罪,必须同时满足下面几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案例极少,通常要避险+立功才可能会不构成犯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再次,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杀人案件、盗窃杀人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报复社会杀人案件等。

  第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强奸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激情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3、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4、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