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超过的五千元,那么就算达到了立案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进行立案调查。因此,故意毁坏财物是可以立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出现了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但没有达到立案标准,那么就会被处以拘留。但如果情节严重,属于犯罪的,那么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可能没有拘留了。因此,故意毁坏财物需不需要拘留,还要结合实际的情况。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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