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意殴打或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造成身体伤害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影响到他人日常生活或造成精神损失的
3.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达到两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成立寻衅滋事罪的时候,公安机关一般会拘留满后的两周,也就是十四天内开始逮捕。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需要在嫌疑人拘留后的三天之后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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