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拆迁安置房最重要的理由在于便宜,得了便宜就要承担一定的交易风险,比如产权风险、交房风险、办证风险等。
1、产权风险
遭遇对方是作为子女替父母卖房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与实际所有权人、配偶及同户全部家庭成员签字,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法达成时,可以让卖房对产权进行承诺。
2、交房风险
拆迁安置房交易,有部分在房屋尚在建设中就已经开始,甚至未开建就已签订合同,由于此类房屋由于合同履行期限过长,导致法律风险过大,且合同签订时无法获得任何现实的利益,不建议购买。
对于已建成拆迁安置房的交易,可直接采用全款支付的方式,但在付款时就应交付房屋,买房必须事实上控制房屋,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最后,应谨防以租代售。
3、办证风险
鉴于房地产开发市场现状,无论是哪种房屋交易,均存在办证风险,拆迁安置房则更为突出。由于拆迁安置房的特殊性,房产证的办理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此问题进行特殊约定。
4、违约责任
房产交易涉及的款项较大属于重大经济活动,一定要将违约责任详细约定,房价的涨幅是比较大的,大部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较多是买房以各种理由违约,拒不交房或拒不过户,这样既浪费双方的时间,也损害到金钱。拆迁安置房不同于商品房,其交易难以受到房管部门的监管。故此,所以,在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时就更要对合同履行的细节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以减少交易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安置房的交付时间。该交付时间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无故拖延或提前。若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期交付的,拆迁人应及时通知被拆迁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另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但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仍可参考)中也有关于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并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
引用法条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2. 已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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