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没有权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取得全体村民的同意,但征地行为应符合法定程序,并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即使在没有得到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只要征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并给予了村民合理的补偿和安置,那么这种征收行为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村民的意见和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通常会与村民进行沟通协商,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尽量争取村民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对于因征收土地而受损的村民,政府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