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申请阶段
申请人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一时限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申请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但书面形式更为常见,且应包含明确的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2、受理阶段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复议机关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对符合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理阶段
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4、决定阶段
复议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决定作出后,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的成功率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但总体来说,其成功率相对较低。这主要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与理由的充分性
行政复议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是否充分、有力。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很难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决定。
2、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行政复议涉及的法律问题往往较为复杂,需要申请人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如果申请人对法律适用存在误解或错误,可能会导致复议申请的失败。
3、复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申请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复议机关在决定是否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申请人的诉求合理性以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等。
4、行政争议的普遍性
行政争议往往涉及多方利益,且往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使得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这也增加了复议申请的难度和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