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若因有险不查或损破不修造成事故,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若给承租人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进行赔偿。若违反相关规定的也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如果因未查险和修缮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一般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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