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方
1、契税:二手房交易税费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5% (商用用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
2、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4、产权转移登记费: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
(二)卖方
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3、土地出让金:二手房交易税费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4、解困房: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5、商品房: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 × 3% × 未交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
6、分摊费用:
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10%(10楼以下)
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20%(10楼以上)
7、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8、营业税及附加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5.5% (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五年)。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手房买卖房屋的税收,由国家列明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费用标准,各项费用应由谁承担清晰可见,购房的承担其自身的购房交易的税费,卖房的承担其自身通过出售房屋所得收益应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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