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轻微事故: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
一般事故: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
重大、特大事故: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作出责任认定。
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
一般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调解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