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其赡养义务有以下这些:
1、经济供养。
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照料。
要关心被赡养人的日常生活,照顾其饮食起居,帮助其完成日常生活中难以自理的事务。如协助行动不便的父母进行洗漱、穿衣、做饭等。
3、精神上的慰藉。
应给予被赡养人情感上的关心和陪伴,尊重其人格尊严,让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亲情的关怀。经常与父母交流沟通,倾听他们的心声,关心他们的精神需求。
4、照顾特殊需求。
对于患有疾病或存在特殊困难的被赡养人,赡养人还应提供特殊的照顾和帮助,如安排专人护理等。总之,赡养义务是全面保障被赡养人生活和精神需求的责任。
5、医疗保障
子女应确保父母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包括提供医疗费用,确保老年人在生病时得到妥善的照顾。
赡养父母也不单纯是基于亲情产生的一种特殊责任,这本身就是子女应尽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但是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比如在子女尚未成年的时候,父母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的或者成年子女也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义务的对象有子女对父母赡养和晚辈对长辈赡养。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晚辈对长辈赡养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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