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丈夫所欠债务是其个人债务,妻子并没有义务进行偿还。个人债务通常指的是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如果丈夫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妻子就有义务进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外,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丈夫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应协商清偿方式;若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共同承担原则:夫妻共同债务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一般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双方需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份额。
2.协商优先原则:夫妻双方可自行协商债务的分担方式。只要该协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通常会尊重双方的约定。
3.连带原则:即便夫妻双方对债务分担有约定,但对于债权人而言,夫妻双方仍需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一方承担后,可依据双方约定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