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知与控制能力较弱,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胎儿生命权,即使孕妇犯罪,也不能因其犯罪行为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无论怀孕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是否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均不适用死刑。
3.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若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仍可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兼顾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4.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他们对外界事物缺乏正常认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不适用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犯罪性质
涉及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严重暴力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如叛国、武装叛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2.犯罪手段与后果
手段极其残忍,如故意杀人时采用分尸、焚烧等极端方式;
后果极其严重,如导致多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恐慌。
3.社会影响
犯罪行为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公共道德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