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于2025年4月27日发布倡议书,号召全市餐饮行业“以‘东道主’姿态拥抱京东外卖平台,快注册、快运营”。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需结合法律条款与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一、法律依据与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三类: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不公平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等(第二十二条)。
3.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如合并、收购等(第二十四条)。
此外,《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若协会通过倡议强制商家退出其他平台或限制竞争,则可能涉嫌违法。
二、宿迁倡议行为的关键事实分析
1.倡议内容与性质
宿迁市烹饪餐饮协会的倡议书明确表示“无意针对任何一家外卖平台”,仅呼吁商家“积极与京东外卖合作”,未强制要求商家退出其他平台或限制竞争。
协会强调“商家可自主选择平台”,未对商家施加排他性义务。
2.京东外卖的竞争策略
京东外卖在宿迁推出“零佣金”“净利润永不超过5%”等优惠政策,吸引商家入驻。此类商业行为属于市场竞争手段,未直接违反《反垄断法》。
宿迁当地数据显示,京东外卖入驻后,骑手数量和订单处理效率显著提升,但美团、饿了么仍占据部分市场份额,市场格局未被单一平台垄断。
3.地方情感与商业逻辑的交织
宿迁作为京东创始人刘强东的家乡,地方餐饮行业对京东外卖的支持具有情感因素。然而,协会明确表示倡议基于“支持家乡企业”而非行政干预,未违反《反垄断法》第十条关于“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三、法律结论:不构成垄断行为
根据现有信息,宿迁市烹饪餐饮协会的倡议行为未违反《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1.未达成垄断协议:倡议未强制商家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未分割市场或限制产量。
2.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京东外卖虽在宿迁市场份额上升,但未达到《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如单一经营者市场份额达50%以上)。
3.未限制竞争:协会未干预商家自由选择平台的权利,未排除、限制其他外卖平台的竞争。
四、行业影响与政策建议
宿迁案例反映了外卖行业的新竞争态势:
1.差异化竞争的合法性:京东外卖通过“零佣金”和物流优势切入市场,属于《反垄断法》第六条鼓励的“公平竞争、自愿联合”行为。
2.地方支持的边界: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应避免直接干预市场竞争,但可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
3.反垄断监管的平衡:监管部门需关注平台经济中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同时鼓励创新和消费者福利提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一、法律依据与合法性判断标准
1.反垄断法框架
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垄断协议。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等行为。
行业协会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3.地方保护主义的禁止
《反垄断法》第十条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包括限定交易、设置障碍等行为。
二、宿迁倡议行为的关键事实分析
1.倡议内容与性质
宿迁市烹饪餐饮协会的倡议书明确表示“无意针对任何一家外卖平台”,仅呼吁商家“积极与京东外卖合作”,未强制要求商家退出其他平台或限制竞争。
协会强调“商家可自主选择平台”,未对商家施加排他性义务。
2.京东外卖的竞争策略
京东外卖在宿迁推出“零佣金”“净利润永不超过5%”等优惠政策,吸引商家入驻。此类行为属于市场竞争手段,未直接违反《反垄断法》。
宿迁当地数据显示,京东外卖入驻后,骑手数量和订单处理效率显著提升,但美团、饿了么仍占据部分市场份额,市场格局未被单一平台垄断。
3.地方情感与商业逻辑的交织
宿迁作为京东创始人刘强东的家乡,地方餐饮行业对京东外卖的支持具有情感因素。然而,协会明确表示倡议基于“支持家乡企业”而非行政干预,未违反《反垄断法》第十条关于“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4.商家自主权与市场反应
宿迁多家餐饮店挂出横幅支持京东外卖,商家表示“零佣金”政策对其具有吸引力。商家自愿选择合作平台的行为,符合市场竞争原则。
三、法律结论:倡议行为合法
根据现有信息,宿迁市烹饪餐饮协会的倡议行为未违反《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1.未达成垄断协议:倡议未强制商家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未分割市场或限制产量。
2.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京东外卖虽在宿迁市场份额上升,但未达到《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如单一经营者市场份额达50%以上)。
3.未限制竞争:协会未干预商家自由选择平台的权利,未排除、限制其他外卖平台的竞争。
4.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倡议属于行业协会的自愿性建议,未涉及行政机关制定政策措施,不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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