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偷挖他人种植的竹笋犯法。
如果游客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偷挖他人种植的竹笋,可能构成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即使偷挖的竹笋数量较小,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此外,偷挖竹笋还可能对竹林资源造成破坏,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游客偷挖竹笋,涉嫌金额达到1000元的,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追诉。
具体的刑罚标准如下:偷挖竹笋数额较大的(通常指金额在1000元以上),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偷挖竹笋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挖竹笋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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