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责任的认定依据
1.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进行皮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若医院未充分询问患者过敏史或未对需皮试药物(如青霉素类)进行皮试,导致患者因过敏死亡,医院需承担主要责任。例如,头孢类药物虽常规无需皮试,但若药品说明书明确要求皮试而未执行,医院仍需担责。
2.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患者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并呼救,医护人员未及时响应或未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如未立即停用可疑药物、未给予抗过敏治疗),导致患者死亡,医院需承担相应责任。
3.病历伪造或篡改
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等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此类行为将直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及法律依据
1.赔偿项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院需赔偿以下费用:
医疗费:患者因过敏反应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
丧葬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其他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2.赔偿金额的计算
赔偿金额需结合患者年龄、收入水平、家庭状况及医院过错程度综合确定。例如,某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占3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当患者因在医院看病注射药物过敏身亡时,责任的认定需结合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合规、应急处理是否及时、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以下为具体定责要点及法律依据:
1.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进行必要皮试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并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若医院未充分询问患者过敏史,或未对需皮试的药物进行皮试,导致患者因过敏死亡,医院需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头孢类药物虽常规无需皮试,但若药品说明书明确要求皮试而未执行,医院仍需担责。
2.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患者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并呼救时,医护人员有责任立即响应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若医护人员未及时响应或未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导致患者死亡,医院需承担相应责任。
3.病历伪造或篡改
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等行为,将直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医院责任程度判定
法院会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结合医院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例如,若医院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可能需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若患者自身身体状况对结果产生较大影响,医院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赔偿数额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和医院过错程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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