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多竿”钓鱼行为因具备生产性捕捞特征,被多地法规严格禁止。根据《湖南省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自2022年起,该省明确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违规者将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的处罚;若存在违法所得,还将被一并没收。类似规定亦见于《江西省渔业条例》,该条例明确“一人多杆”垂钓属违法行为,除没收渔获物与违法所得外,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被没收垂钓器具。
处罚力度与违规情节直接相关。若“一人多竿”行为导致渔业资源损害或生态破坏,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对违法者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此外,部分地区对“一人多竿”行为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如规定每名垂钓者仅能使用“一杆、一线、一钩”,超出此范围即构成违规。
禁渔期钓鱼的处罚标准因地区、违规情节及渔获物价值而异。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在禁渔期或禁渔区从事游钓活动的,首次违规者将被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若使用“一人多竿”等违规工具进行游钓,即使未产生渔获物,仍可能面临没收游钓工具及最低200元罚款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显著升级。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在禁渔期或禁渔区进行捕捞的,除没收渔获物与违法所得外,在内陆水域的违规者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渔具将被没收,捕捞许可证可能被吊销;若构成犯罪,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