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被人烧毁能否走保险需分情形判断:
1.投保车损险且无法找到肇事者:
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火灾属于车损险的基本理赔范围,且条款未对第三方故意纵火行为作出免责规定。若车主已投保车损险,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若火灾由第三方故意纵火引发且无法找到肇事者,保险公司通常需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注意:
车主需提供火灾事故认定书、警方立案回执等证据,证明火灾系第三方恶意行为导致;
保险公司可能要求车主配合调查,排除车主自身过错(如未锁车门、未关闭电源等)。
2.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且肇事者已投三责险:
若火灾由责任人引发且其已投保建筑工程安装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应由该责任险赔偿。但此情形下,车主需先向责任人追偿,若责任人无力赔偿,再向自身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
3.未投保车损险或存在免责情形:
若车主未投保车损险,或火灾因车主故意纵火、操作不当等导致,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交强险仅赔偿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涵盖本车损失。
法律依据: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火灾属于条款的基本理赔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若保险公司以“第三方故意纵火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车主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核查保险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需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合同未明确将“第三方故意纵火”列为免责情形,或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该条款可能无效。
示例:某车主投保车损险时,保险公司未告知“第三方故意纵火”不赔,法院最终判定该条款对车主不生效。
2.向银保监会投诉或申请调解:
根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车主可向当地银保监会投诉保险公司拒赔行为,或申请保险行业协会调解。
3.提起诉讼并主张保险公司代位求偿:
若火灾系第三方故意纵火且无法找到肇事者,车主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示例:某车主车辆被烧毁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并赋予其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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