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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透水事故责任主体如何界定?

大律师网 2025-05-20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25年5月19日19时43分,甘肃靖煤能源有限公司王家山煤矿分公司一号井二204工作面突发透水涉险事故,导致3名矿工被困井下。经紧急救援,截至5月20日13时02分,被困人员全部找到,但均已无生命体征。此次事故暴露出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及法律责任履行中的严重缺陷。本文从法律视角解析事故责任认定与追责依据,为类似事件提供法律参考。

矿井透水事故责任主体如何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若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需承担主要责任。若事故涉及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相关机构需承担连带责任。若企业瞒报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资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井透水事故责任主体如何界定?

事故责任人将面临哪些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若事故因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重大伤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企业存在瞒报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相关责任人可能以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则是关于“矿井透水事故处罚”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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