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犯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促使他人实施原本不会实施的犯罪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如果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则按从犯处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教唆犯罪行为的全面考量,即便犯罪结果未最终达成,教唆者也不能逃脱法律制裁,只是在量刑上会有所调整。
在网络环境下引诱未成年人,性质更为恶劣,涉及多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多个条款对此予以规制。
如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该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犯此罪的,依照聚众淫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从重处罚。倘若引诱者通过网络,以各种不良手段拉拢、腐蚀、诱惑未成年人参与此类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将面临严厉刑事制裁。
若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相关行为,更是触犯法律红线。比如,通过网络诱骗未成年人发送私密照片、进行“裸聊”等,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其中,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聚众猥亵儿童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且情节恶劣、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猥亵手段恶劣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盗窃、抢劫、吸毒、电信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同样会依据所涉及的具体罪名,以及引诱者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