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强迫犯罪的行为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属于胁从犯。胁从犯在主观上虽无积极犯罪故意,但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其意志自由因胁迫而受到限制。法律明确规定,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若行为人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仍有一定选择权却选择实施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若行为人虽受胁迫,但胁迫程度不足以使其完全丧失自主选择能力,或其在犯罪过程中有机会报警、摆脱胁迫却未实施,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行为人受胁迫的程度、在犯罪中的作用及犯罪后果等因素。
若行为人受胁迫程度较高,且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可能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若行为人虽受胁迫,但仍积极参与犯罪,则需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强迫赌博本身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若强迫他人赌博的行为情节恶劣,如多次强迫多人赌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可能构成赌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当强迫赌博的行为满足一定条件时,可能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若强迫者在赌博过程中,通过欺诈手段,如设置作弊工具控制赌博结果、虚构赌博收益前景等,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参与赌博能获利,从而被迫交出财物,此时强迫赌博行为就转化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