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实行的是免费救助。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救助站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若收取费用或变相利用受助人员获取利益,将违背救助站设立的初衷。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等一系列救助服务,这些服务都是免费提供给受助人员的。
从救助站的资金来源来看,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救助站有足够的资金来维持免费救助工作的开展。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救助资源能够合理、高效地分配,既为受助人员提供必要的临时救助,又能保证救助站的运转顺畅,使更多有需要的人能够得到及时帮助。
这里的“特殊情况”在实践中通常包括受助人员等待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户籍地、住所地民政部门、救助站接回;受助人员正在接受治疗且治疗周期较长;受助人员等待安置。
如一些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人员,需要时间来确定合适的安置方案等情况。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救助站可以适当延长救助期限,但必须向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便接受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