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有着坚实的法理根基。刑事责任的本质,要求犯罪主体具备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大脑神经功能紊乱,其认知、情感和意志活动偏离正常轨道。他们无法像正常人一样,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行为的社会意义。
例如,处于严重幻觉、妄想状态下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可能会将他人的正常举动误解为恶意攻击,进而实施暴力行为,此时他们并非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行事,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从刑罚目的角度看,刑罚旨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以及改造犯罪人。
但对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刑罚的威慑力无法对其产生作用,改造更是无从谈起,因为他们难以理解刑罚的意义和目的。对这类精神病人施加刑罚,既无法实现刑罚的功能,也有悖于人道主义精神。
所以,法律规定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此时他们具备与正常人相当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此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精神病杀人案件,一般不会判处死刑,这一规定源于多方面法律考量。
首先,依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自然不适用死刑。
死刑作为最为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发病期间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杀人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恶性,不满足“罪行极其严重”这一死刑适用前提。
即便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在量刑时,其精神疾病状况也是关键考量因素。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虽应负刑事责任,但因其精神疾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行为的控制和认知能力,与正常精神状态下实施严重犯罪有所不同,通常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且综合考虑精神疾病对其行为影响后,认定其仍符合死刑适用标准,否则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精神病杀人案件审判前会进行严格的精神状态鉴定。必须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犯罪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全面评估,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病人范畴,以及杀人行为与精神疾病的关联程度。
若被认定在发病期间实施杀人行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根本不会进入死刑量刑程序。
即便存在一定刑事责任能力,法官也会综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精神疾病严重程度、犯罪人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审慎作出量刑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