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商铺经营者或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消防设施不健全、未定期检查或未组织员工培训等未尽义务导致火灾,需承担侵权责任。若火灾由第三方行为引发,如顾客违规使用明火,第三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经营者或管理者若未及时制止或未履行报告义务,仍需承担补充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房东有义务在租赁期间保持商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若因房屋结构缺陷或设施老化引发火灾,房东需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人若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如私拉电线、违规存放易燃物品,则需承担主要责任。
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责任认定的关键证据,若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核。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火灾赔偿应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如商品、设备、装修等)、营业损失(如停业期间的租金、员工工资等)及人身损害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若损失难以确定,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或参照市场价格计算。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应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但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提供担保。
若火灾由多人行为共同导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责任人按过错大小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此外,若火灾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引发,且当事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可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