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故意放火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的构成需满足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公共安全的双重要件:
行为人明知放火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并危害公共安全,仍实施放火行为。若火灾损失达1000万元,且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人为故意引发,则行为人构成放火罪既遂,需承担刑事责任。
若火灾系过失引发,如因疏忽大意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导致,则按失火罪处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责任的认定以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报告及行为人供述等证据为依据,若行为人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工厂被员工故意放火,则该行为属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犯罪行为,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
保险合同通常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不赔”条款,且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工厂投保了财产损失险,保险公司仍可依法拒赔。
若保险公司已先行赔付,则有权向实施放火行为的员工追偿。
此外,若员工放火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如伪造火灾现场骗取保险金),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保险赔偿的合法边界以保险合同约定与行为性质为核心,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