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某丽、刘某明等人虚假诉讼案为例,某涂料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明组织80人虚构劳动关系,通过虚假劳动仲裁和诉讼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300万余元。此类行为不仅直接侵占国家财产,更通过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干扰司法审判,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司法公信力受损。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纠正判决,并追回受损失资金,维护了社会基金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崔某华、周某卫虚假诉讼案中,二人虚构欠付工资事实,通过虚假诉讼手段侵占专项奖补资金70万余元。检察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后,法院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此类行为不仅需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被处以罚金,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更长期限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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