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烧烤店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张洪显、投资人刘国因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店长索某某等因违规操作被判刑。
2.燃气供应商责任人: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文波因违规配送不符合标准的气瓶,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3.检测机构责任人: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国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4.其他责任人:涉案的15名被告人中,3名罪责较轻的一线员工被适用缓刑,3人被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1.烧烤店责任人:未落实燃气安全巡查制度,违规使用“双嘴瓶”,员工擅自拆卸调压器导致泄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燃气供应商责任人:违法违规检验、经营并配送不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事故发生,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3.检测机构责任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掩盖气瓶质量问题,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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