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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谋杀找错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大律师网 2025-06-01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刑事犯罪中,行为人因主观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却因客观因素(如认错目标)导致错误结果,此类案件往往引发对犯罪形态与法律责任的争议。2024年,山东某地发生一起男子蓄意谋杀却因近视未看清目标而误杀他人的案件,该事件暴露出犯罪预备与既遂的认定难题,以及行为人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冲突下的量刑考量。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依据,解析此类案件中犯罪形态的判定标准、量刑原则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为公众提供法律认知与风险防范指引。

蓄意谋杀找错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蓄意谋杀找错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或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杀人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

  1.若误杀对象死亡: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其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导致死亡结果,误认目标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2.若误杀对象未死亡: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其主观上有杀人故意,但因意志以外原因(如认错人)未得逞,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2019年,江苏一男子因债务纠纷蓄意谋杀仇人,却因近视误将路人当作目标捅刺,致路人重伤。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蓄意谋杀找错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近视能否成为谋杀未遂的减轻事由?

  近视本身不属于法定减轻处罚事由,但若近视导致行为人对目标产生重大误认(如完全无法辨识目标身份),可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1.若近视未影响行为实施:行为人仍需对犯罪结果承担全部责任,近视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

  2.若近视导致重大误认:法院可能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环境等因素,酌情从轻处罚,但需严格审查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案例:2021年,广东一男子因高度近视在夜间误将他人当作仇人捅刺,致人轻伤。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但考虑其近视程度及作案环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以上则是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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