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制电梯因未通过安全检验且未纳入监管范围,属于违法行为。辽宁葫芦岛案例中,老人自制的“楼房滑索电梯”虽连接居民楼与路灯杆,但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且未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25年6月,当地多部门协同劝解后,老人主动拆除装置,印证了其行为的违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若居民认为拆除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某地居民因搭建临时棚屋被强制拆除后,通过行政诉讼证明该建筑符合临时用地政策,最终获得补偿。但辽宁葫芦岛案例中,老人自制的电梯因存在安全隐患且未获审批,拆除行为合法,无维权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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