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必须针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性质、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价格、对方当事人身份等。误将普通商品当作奢侈品购买,或对合同标的物的性能、用途产生根本性错误认识,均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的产生需基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而非对方欺诈、胁迫或第三方不当干预。因疏忽未审查合同条款,或因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对标的物质量判断失误,均属于自身过错。
误解需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且造成实际或潜在损失。例如,因误解标的物质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因价格误解导致经济利益受损。若误解对合同履行结果影响轻微,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当事人需因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相悖。例如误以为对方具备特定资质而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实际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重大误解的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继续有效。若当事人发现误解后未及时申请撤销,而是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民法典》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等为无效合同。重大误解不属于无效合同情形,而是可撤销合同。
合同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