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6000多亿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赃等从轻或减轻情节。
总的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如此巨额的贪污犯罪,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情节、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赃等从轻或减轻情节等。一般情况下,这种巨额贪污犯罪很难有从轻情节足以改变其应处的重刑幅度,大概率会面临极为严厉的刑事处罚,以彰显法律对严重贪腐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数额在100万以上的量刑,需依据具体犯罪情节判断。根据相关法律,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过若贪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从而面临更严厉的刑罚。例如存在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可能会在相应幅度内从重处罚。
同时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悔罪表现、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是否积极退赃等因素。若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有立功表现,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