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追求女子发送大量骚扰短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男子为了追求女子,发送了上千条骚扰短信,这种行为显然已经干扰了女子的正常生活,因此构成了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受害者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她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男子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她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男子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精神损失等。
此外,如果骚扰行为严重影响到受害者的工作和生活,她还可以考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
发送骚扰短信的男子可能面临多种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他可能会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受害者的损失较大或者骚扰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男子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此外,在民事诉讼中,他可能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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