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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男孩花万元网购荔枝其网购行为有效力吗?

大律师网 2025-06-18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25年6月16日,山东聊城一名8岁男孩因家长未满足其购买高价荔枝的需求,私自使用家长手机在电商平台下单26箱“海南妃子笑”荔枝,总价10369元。次日,家长发现后立即联系商家申请退款,但遭拒绝。经查,商家实际发货为普通品种“桂花香”荔枝,且未履行对未成年人消费行为的合理审查义务。该事件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效力及商家责任边界的广泛讨论。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未成年网购限制”的相关问题。

8岁男孩花万元网购荔枝其网购行为有效力吗?

  8岁男孩花万元网购荔枝的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8岁男孩未经法定代理人(家长)同意或追认,擅自进行大额网购行为,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可理解和承受的范围,依法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家长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商家退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8岁男孩花万元网购荔枝其网购行为有效力吗?

商家以次充好是否构成欺诈?

  商家在商品页面宣传售卖“妃子笑”荔枝,实际交付普通品种“桂花香”荔枝,构成虚假宣传与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以上则是关于“未成年网购限制”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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