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孩花万元网购荔枝的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8岁男孩未经法定代理人(家长)同意或追认,擅自进行大额网购行为,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可理解和承受的范围,依法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家长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商家退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商家在商品页面宣传售卖“妃子笑”荔枝,实际交付普通品种“桂花香”荔枝,构成虚假宣传与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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