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若谢田飞与李雪琴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则协议有效。然而,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股东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清算权益:
1.查阅公司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若股东认为清算过程存在异常,可要求查阅公司清算期间的财务资料。
2.提起诉讼:若股东认为清算程序违法或清算结果损害其利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清算行为无效或追究清算组成员的责任。
3.报案:若股东发现清算过程中存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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