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
双方需就离婚意愿、财产分割(包括房产归属)、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债务承担等核心问题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需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交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等必要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将给予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双方在冷静期后仍坚持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将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协议离婚中,若房产约定归一方所有,过户手续的办理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及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应携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需明确房产归属)、房产证、身份证等材料,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共同前往,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通过公证委托等方式由一方代为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材料无误后,将依法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至约定方名下。
值得注意的是,若房产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需先解除相关限制或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顺利过户。
此外,过户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费问题,应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承担或依法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