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景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设置警示标志、排查隐患),且垮塌因不可抗力(如连续强降雨引发的自然灾害)导致,则景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损害因不可抗力造成,且管理者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景区已启动应急预案并安全转移游客,若调查确认垮塌属不可抗力,则景区无需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游客权益可通过以下途径保障:1. 若景区存在管理疏漏(如未及时发布预警、未设置安全设施),游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2. 若因景区责任导致游客财产损失(如交通延误、装备损坏),游客可主张赔偿;3. 景区需及时公告线路调整信息,并退还或调整相关费用。本案中,景区已暂停开放长线并下调门票价格,符合《旅游法》关于旅游安全保障的规定。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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