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未履行救助义务可能构成失职。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安全处于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若民警明知老人处于危险状态却未采取行动,且无合理理由(如自身能力不足或已协调其他救援力量),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本案中,涉事民警被免职并接受调查,表明其行为已违反法定职责要求。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
涉事民警可能面临行政处分及刑事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可处警告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若其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如老人身体损伤加重),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玩忽职守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本案中,涉事民警已被免职并接受进一步调查,若调查证实其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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