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判决,为这类两难困境提供了重要参照。案例显示,开发商逾期未交房,不仅需返还购房者首付款和已偿还的贷款、利息,后续剩余贷款本息也由开发商承担。
若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等原因无法按期交付房屋,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责任了,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支持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
合同解除后,开发商需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购房款,并可能需支付利息或违约金,具体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确定。
若购房者通过贷款购房,法院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判决解除购房者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要求开发商直接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烂尾房贷款通常不能直接不还,但在特定情况下,购房者可能无需继续偿还剩余贷款。
从法律关系看,购房者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即便房子烂尾,基于合同相对性,购房者有义务依约还款。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从而使购房者无需再偿还剩余贷款。例如,如果房屋烂尾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且房屋已无法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购房合同。
实际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案件中,王忠诚等三人与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商业用房,并与建行青海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后来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王忠诚等三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法院判决《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出卖人(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