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成交价或评估价计算:
如果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土地权属发生变动,需要聘请专业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此时其支付金额应占评估价值的40%。
2.按土地用途和性质计算:
非经营性用地、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工业用地等,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各自不同的最低比例要求。例如,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0%;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5%;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25%。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含当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1.按成交价或评估价比例计算:
如果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住宅用地一般按照土地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通常在30% - 60%之间;商业用地出让金标准相对较高,通常是按照土地评估价的40% - 70%计算;工业用地出让金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根据土地的基准地价乘以一定的修正系数。
2.按土地面积和单价计算:
公式为:土地出让金 = 土地面积 × 单位面积出让金标准。例如,某地块面积为5000平方米,单位面积出让金标准为2000元/平方米,则该地块的出让金为5000 × 2000 = 10000000元。
3.按楼面价计算:
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