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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通报替考事件学生为何被开除?

大律师网 2025-06-26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25年6月25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通报一起考试舞弊事件:会计学院学生李某扬在《高级会计学》考试中委托他人男扮女装替考,被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该事件引发社会对考试作弊法律责任的关注。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代替考试罪”的相关问题。

高校通报替考事件学生为何被开除?

  李某扬因委托他人代考被开除学籍,其法律依据如下:

  1.校规依据: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修订)》第九条第二款,学生存在“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行为的,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李某扬委托代考人参与考试,直接违反校规。

  2.教育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代替他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属于扰乱考试秩序,情节严重者可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尽管本案为校内考试,但高校可依据校规先行处理,并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校通报替考事件学生为何被开除?

替考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代考人虽在通报中身份未明,但其行为已触犯多项法律:

  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考人参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高考、研究生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可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若代考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考试资格或使用作弊器材,可能面临更重处罚。

  2.行政责任:依据《教育法》第八十条,代考人可能被公安机关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高校纪律处分:若代考人为在校学生,高校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校外人员,高校可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则是关于“代替考试罪”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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