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扬因委托他人代考被开除学籍,其法律依据如下:
1.校规依据: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修订)》第九条第二款,学生存在“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行为的,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李某扬委托代考人参与考试,直接违反校规。
2.教育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代替他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属于扰乱考试秩序,情节严重者可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尽管本案为校内考试,但高校可依据校规先行处理,并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考人虽在通报中身份未明,但其行为已触犯多项法律:
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考人参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高考、研究生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可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若代考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考试资格或使用作弊器材,可能面临更重处罚。
2.行政责任:依据《教育法》第八十条,代考人可能被公安机关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高校纪律处分:若代考人为在校学生,高校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校外人员,高校可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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