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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取消限制措施是否构成法律义务?

大律师网 2025-06-28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25年6月27日,中国商务部证实中美经贸团队在伦敦会谈中达成框架协议,美方承诺取消对中国实施的一系列限制性措施,包括关税、技术出口管制及非关税壁垒。此举标志着中美经贸关系阶段性缓和,但双方在关键技术领域的结构性矛盾仍未解决。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出口管制”的相关问题。

美方取消限制措施是否构成法律义务?

  美方取消限制措施具有国际法层面的“软法”约束力,但缺乏国内法强制执行力。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缔约方应善意履行国际协议,但美方取消措施的承诺需通过国内立法或行政令落实。例如,美方曾于2025年2月因中方反制措施紧急取消部分关税,但未通过国会立法,导致政策反复风险。此次协议中,美方承诺取消对华加征的301关税、放宽芯片设计软件(EDA)及航空发动机零部件出口限制,需通过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修订《出口管理条例》(EAR)实现。若美方未履行承诺,中方可依据WTO《争端解决谅解书》第22条启动报复程序,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采取对等反制措施。

  法律依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六条:“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WTO《争端解决谅解书》第二十二条:“若败诉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建议,胜诉方有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美方取消限制措施是否构成法律义务?

中方依法审批出口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方依法审批出口申请的依据包括《出口管制法》《对外贸易法》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国家对管制物项出口实行许可制度,需审查出口目的、最终用户及用途。例如,中方承诺加快审批稀土等管制物项出口申请,但需确保终端用户不用于军事目的,并建立“终端用户核查机制”。此外,中方对镓、锗、锑等关键矿物实施出口管制,符合《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立法目的。若美方企业违反承诺,中方可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吊销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承诺,并接受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则是关于“出口管制”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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