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儿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女儿作为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意味着在没有特殊情况(如丧失继承权等)下,女儿有权平等地继承父母的遗产。
二、儿媳的继承权
儿媳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儿媳没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她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这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继承权,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即丧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一、法定继承中的一般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因此正常情况下无权直接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儿媳享有继承权的特殊情形
丧偶且尽主要赡养义务
若儿媳在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仍继续对公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如长期共同生活、承担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日常照料等),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被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公婆的子女、父母)共同继承房产,份额一般均等。
公婆立遗嘱指定继承
若公婆通过遗嘱明确将房产指定由儿媳继承,儿媳可依据遗嘱内容直接获得房产,不受法定继承顺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