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原则
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性
土地承包到2025年不变,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这一政策有利于调动集体和农民的积极性,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承包的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期限与权益保障
土地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不变,对于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根据法律规定,草地的承包期在三十年到五十年左右,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到七十年左右。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需要经过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才可以延长。
承包期内权益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这确保了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承包地的交回与妇女承包权益
承包地的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妇女承包权益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确保了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平等权益。
一、第一轮承包:1983-1997年(15年)
起始时间:1983年前后,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期为15年。
到期时间:1997年,第一批承包地陆续到期。
二、第二轮承包:1997-2027年(30年)
政策提出:1993年,中央决定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承包期30年,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法律确认: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实际执行:第二轮承包期从1997年开始,至2027年结束。这一轮承包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了30年期限,旨在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三、延包政策:2027年后再延长30年
政策背景: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试点推进:
2020年起,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连续3年组织部分省份开展试点,探索延包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启动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
2025年,整省试点范围已扩大到7个省份(如安徽、湖南、广西、四川、江苏、山西等),覆盖近3000万农户土地承包到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