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通常情况下,女婿和儿媳妇并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没有直接的继承权。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特殊情形,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的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有着明确界定。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除法定继承外,如果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明确指定女婿或儿媳妇继承其遗产,那么女婿或儿媳妇可依据遗嘱获得相应的继承权。
《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女婿对岳父母、儿媳对公婆负有赡养义务。
不过,在特定情形下,女婿或儿媳的赡养行为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意味着,若丧偶儿媳或女婿主动承担起对公婆或岳父母的主要赡养责任,在遗产继承时可获得相应权利。